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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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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本公告之法源基礎為何?


公告法源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4 條:「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體積比值、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輸入業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以及同法第 1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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