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式
材質限制

飲料店
- 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 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辦理。
飲料杯自備優惠

連鎖飲料店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速食店

連鎖超級市場
【優惠價差、標示】
- 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者,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應至少新臺幣5元(含)以上價差
-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
循環杯借用服務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速食店
【優先擇定門市數前10大縣市辦理】
- 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並得收取押金,其押金須於消費者歸還循環杯時退還。
-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並於品牌官網公布提供循環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所提供循環杯之杯蓋,應可重複清洗。
【提供免費借用循環杯服務之門市】
-
【供應門市比率】擇定之門市數占同連鎖品牌販售現場裝填飲料總門市數,應逐年達成以下比率:
- 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少5%。
-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少10%。
- 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少30%。
-
【供應門市減量率】擇定之門市應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其年度減量率應逐年達成以下目標:
- 中華民國112年,年度減量率至少15%。
- 中華民國113年,年度減量率至少18%。
- 中華民國114年,年度減量率至少25%。
管制成果
提供循環杯借用門市,依據便利商店及速食店業者提供的112年減量資料,至112年12月底止提供循環杯借用門市為1,763家,共借出19.8萬杯,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數量達1.6億杯次,自備率成長2.8倍。並於113年9月起全面限制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每年可減少7.9億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