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產品若違反本政策,且並無標示製造日期,認定原則為何?
製造或銷售日期之認定原則依公告事項十三規定;
(一)指定產品標示製造日期者,以標示之製造期為準。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而有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準。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銷售日期為準。
(四)禮盒或複式禮盒本身未標示日期,但其內之單元產品有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該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該禮盒或複式禮盒之製造日期。
(五)指定產品含有不同製造日期之產品,以其中最早之製造日期為該指定產品之製造日期。
(六)銷售日期為指定事業直接銷售指定產品之日期,以出貨單之日期為準;無出貨單者,以銷售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一)指定產品標示製造日期者,以標示之製造期為準。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而有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準。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銷售日期為準。
(四)禮盒或複式禮盒本身未標示日期,但其內之單元產品有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該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該禮盒或複式禮盒之製造日期。
(五)指定產品含有不同製造日期之產品,以其中最早之製造日期為該指定產品之製造日期。
(六)銷售日期為指定事業直接銷售指定產品之日期,以出貨單之日期為準;無出貨單者,以銷售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