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郵購(如 DHC)販賣化粧品,產品該如何稽查?
本公告明訂稽查作業規定如公告事項十六指出,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前項檢查,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以向製造業、輸入業取樣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販賣業取樣:
1.販賣業完全包裹指定產品。
2.賣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產品供拍攝、記錄。
3.無法向製造業、輸入業取得樣品之情形。
(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指定事業。
(三)檢查以於製造業、輸入業場所進行為原則。
(四)除向販賣業取樣之情形外,檢查以取樣當日完成為原則。
(五)除糕餅外,檢查以不破壞禮盒內已包裝產品之包裝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個包裝為原則。
(六)公告事項三之銷售單元之認定有爭議時,得依指定事業之具結認定之。
(七)完成檢查之樣品,應歸還指定事業。
因此「無實體店鋪」業者產品之稽查,並不受到影響,仍以製造、輸入業者場所為優先稽查地點。
(一)以向製造業、輸入業取樣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販賣業取樣:
1.販賣業完全包裹指定產品。
2.賣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產品供拍攝、記錄。
3.無法向製造業、輸入業取得樣品之情形。
(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指定事業。
(三)檢查以於製造業、輸入業場所進行為原則。
(四)除向販賣業取樣之情形外,檢查以取樣當日完成為原則。
(五)除糕餅外,檢查以不破壞禮盒內已包裝產品之包裝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個包裝為原則。
(六)公告事項三之銷售單元之認定有爭議時,得依指定事業之具結認定之。
(七)完成檢查之樣品,應歸還指定事業。
因此「無實體店鋪」業者產品之稽查,並不受到影響,仍以製造、輸入業者場所為優先稽查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