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雖由公營事業機構所營運,但火車站內的餐廳如以服務大眾為主,並非以服務鐵路局員工為目的,不屬於政府部門餐廳,屬於有店面餐飲業,則依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如該車站委外以百貨公司模式經營時,則依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列管,當所在縣市地方主管機關已提報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禁用免洗餐具實施日期並經環境部發布後實施者,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