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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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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請說明公告應回收容器之定義


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表二「應回收容器及其責任業者範圍」,包含但不限於:

1. 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
2. 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使用後併容器廢棄之附件。
3. 紙容器免洗餐具、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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